1.0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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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本公司的紀律管理,增強企業活力,鼓勵員工之積极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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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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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於本公司內所有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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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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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為保証法律和所規定之制度得到遵守而採取獎勵和懲罰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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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職責或引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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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獎懲行動的執行和實施,由人事及行政部、會計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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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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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獎懲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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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公司不可對任何員工進行或支持肉体上的懲罰、心理或生理上的壓制及言語上的凌辱作為懲罰措施。如員工有受到或發現公司內有類似之現象,應即時通知公司管理代表或工會組織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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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及方便公司的管理需要,人事及行政部將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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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
相關的規章制度將會集列成一本手冊(即員工手冊),此手冊可根據需要而作出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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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
每位員工入廠時,人事及行政部將給每位員工派發“員工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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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
在員工上崗前,員工將會接受到适當的培訓,詳情可參見“社會責任系統培訓程序”(SAP.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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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及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時定量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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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公司實行獎懲制度,在獎勵上,將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員工,將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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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 |
如員工在生產、工作、管理、效益等方面對本公司作出顯著成績、突出表現時,公司將會按規定給予适當的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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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 |
當有員工違反公司規定時,應即時通知人事及行政部,由人事及行政部對事件進行分析及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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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
當調查之事情屬實,人事及行政部並視情況之輕重性質給予适當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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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 |
根據相關規定,如屬輕微性質,則人事及行政部對違紀員工進行思想教育,或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適當之口頭或書面警告之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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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 |
如屬嚴重性質,依規定要求需作解僱處理的,則人事及行政部需即時通知會計部,由會計部對違例員工剩餘工資作出計算並予發放,解僱手續即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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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 |
對違規而需接受處分的情況,廠內人事及行政部須定立一套清晰的政策,得到廠董事批核後方可張貼於各工場內以知會所有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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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 |
如屬嚴重性質而又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關依法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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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任何員工如對相關之懲罰抱有不同意見,可即時通知公司管理代表或工會組織,並由管理代表及工會代表調查事件經過及採取適當的糾正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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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一切的獎懲措施皆由人事及行政部執行,各部門主管不可私自執行獎懲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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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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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獎懲行動記錄:所有的獎懲記錄由人事及行政部保存,保留至員工於公司內之服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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