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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环境监测员证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怎么获取?

  •  课程费用:¥1400 元
  •  课程类型:质量管理
  •  培训天数:3天
  •  授课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42年12月31日
  •  授课地点:龙岩
  •  浏览次数:3463次
  •  赠送积分:1000分      参加培训:在线报名
【课程大纲】  全国统一报名服务热线:13925768373
    龙岩环境监测员证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怎么获取?
    环境监测员分为:辐射环境监测员、海洋环境监测员、水环境监测员、大气环境监测员、固体废物监测员、环境噪声与振动监测员。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放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2)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一、环境监测员证书颁发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颁发。证书分为初中高级,初级1400,中级1600,高级1800元。
    联系老师:132 5350 35 07 V同
    (4)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一般原则是:
        
         ①对于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流经城市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为每月1次或视具体情况选定。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1次。

         ②潮汐河流全年在丰、枯、平水期采样,每期采样两天,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采集当天涨、退潮水样并分别测定。

    ③排污渠每年采样不少于3次。

    ④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枯、丰水期各1次。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⑤背景断面每年采样1次。

     3、  地下水采样点的设置
        由于地质结构复杂,使地下水采样点的设置也变得复杂。
         (1)背景值监测点的设置
          背景值采样点应设在污染区的外围不受或少受污染的地方。对于新开发区,应在引入污染源之前设置背景值监测点。

    (2)监测井(点)的布设
          a.对于工业区和重点污染源所在地的监测井(点)布设,主要根据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

          b.污灌区、污养区及缺乏卫生设施的居民区的污水渗透到地下易造成块状污染,此时监测井(点)应设在地下水流向的平行和垂直方向上,以监测污染物在两个方向上的扩散程度。

    二、环境监测员证书效力
    证书终身有效,无需年审,全国通用。
    第二节环境监测的目的、特点和原则
     

    v 环境监测的目的
     

    v 环境监测的特点

     

    v 环境监测的原则


    一、环境监测的目的

    v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v 根据污染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追踪寻找污染源、提供污染变化趋势,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v 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 据。

    v 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定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三、环境监测员培训对象
    使用采样器、监测分析仪器,进行样品采集、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  国家环境标准(GB  GB/T)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部)标准(HJ  HJ/T)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环境保护行业的管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环境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统一的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行业技术规范、技术规定、技术要求、技术方法以及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等。
    例:《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549-2016)    
    (3)  地方环境标准(DB)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地方环境标准仅包括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例:《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962-2015)


    (3)  地方环境标准(DB)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地方环境标准仅包括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例:《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962-2015)

    四、环境监测员培训内容
    1.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要求
    2.污染源监测风险识别和控制要求
    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4.噪声监测技术培训与案例分析
    5.1土壤污染调查监测技术
    5.2土壤监测技术
    6,水质监测技术要求
    7.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验收监测中标准的选用 

    标准选用原则
     
    (5)如果建设项目本身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行业标准。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产品产量按权重计算排污口混合排放浓度。
    (6)特征污染物,无国家标准的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国外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验收监测中标准的选用 

    标准选用原则
     
    (7)选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标准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附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套的《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注意:当排放、质量标准中"附录"已正式作为标准发布时,应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附录已正式发布为行业标准,就应执行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污水排放标准
     
    (1)常用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
          注意:各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各标准时段划分及修改单。

    五、环境监测员报名方式
    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照片报名。
    常用质量控制手段
    A、空白实验
    B、校准曲线核查
    C、平行样分析
    D、加标样分析
    E、密码样分析
    F、标准样品分析
    G、质量控制图

    连续自动监测

    1、污染源自动监测
    验收监测频次:实际水样比对不少于6对,质控样考核两种浓度各分析2次。
    监督性比对:实际水样比对不少于3对,质控样考核两种浓度。

    2、地表水自动监测

    c.渗坑、渗井和堆渣区的污染物在含水层渗透小的地区易造成点状污染,其监测井(点)应设在距污染源最近的地方。

    d.沿河、渠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因渗漏可能造成带状污染,此时宜用网状布点法设置监测井。      一般监测井在液面下0.3~0.5m处采样。

    (3)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
         ①每年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采样测定;有条件的地方按地区特点分四季采样;已建立长期观测点的地方可按月采样监测。

         ②通常每一采样期至少采样监测1次;对饮用水源监测点,要求每一采样期采样监测两次,其间隔至少10天,对有异常情况的井点,应适当增加采样监测次数。

    4、 水污染源监测采样点的设置     水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水源、生活污水源、医院污水源等。 1)采样点的设置     水污染源一般经管道或渠、沟排放,截面积比较小,不需设置断面,而直接确定采样点位。

    环境监测员分为:辐射环境监测员、海洋环境监测员、水环境监测员、大气环境监测员、固体废物监测员、环境噪声与振动监测员。
【讲师介绍】
    辐射环境监测员、海洋环境监测员、水环境监测员、大气环境监测员、固体废物监测员、环境噪声与振动监测员
【培训对象】
    使用采样器、监测分析仪器,进行样品采集、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辐射环境监测员、海洋环境监测员、水环境监测员、大气环境监测员、固体废物监测员、环境噪声与振动监测员
【联系方式】
    东莞地区:
    电话:(0769)23154005
           21664823
           88039916
           89878731
           89878732
           88031747

    惠州地区:
    电话:(0752)8475128
           30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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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4/1 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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